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依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其所留下的全部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其丧葬所花掉的的费用,并对其生前的经济问题进行清理,如果与他人有债务关系,也要加以清偿。对于剩余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照规定应归国家所有,但如果老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成员,那么,其遗产则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回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为此,抚养其长大的孤儿院可以主张分得部分遗产或全部遗产,具体数额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遗产无人申领的,收归国家,有人申领的,需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