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在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之前有和某张储蓄卡绑定的话,那钱就会打入到绑定的账户。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搭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扩展资料:
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
如果你的公积金之前有和你的某张储蓄卡绑定的话,那钱就会打入到你绑定的账户.
如果之前没有绑定银行账户的话,那、那么公积金的办理人员收取你需要提取公积金的账户金额的相关资料时候,会让你提供需要打入账户的账户信息复印件(存折或者银行卡的复印件).到时候,就会直接打入到你提供信息的账户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