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形需要,您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