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问题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拥有探望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只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所以从法律角度上讲,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这是目前的通常认识,所以类似于本案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原告金某胜诉,责令两被告停止探望。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