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从上述条例规定分析,如果支部委员殴打村民构成情节严重,确实有可能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