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钓鱼执法,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诱惑取证”类似,[1]在法理上,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严格限制,例如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来并没有违法的意图,但经过执法人员的引诱从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该执法人员的这种执法方式被称为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是指,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鱼执法意思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也就是说执法人员扮演或者充当不法人员,引诱你犯罪,然后在对你进行执法。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还有你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 ...